腾讯,请把你的脏手拿开!

时间:2008-03-23 05:20:09  类别:腾讯游戏  作者:admin

  昨天在蓝色看到了一则消息:快讯:珊瑚虫侵权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 有期徒刑3年 罚金120万,

快讯:珊瑚虫侵权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 有期徒刑3年 罚金120万

感谢匿名人士的投递
新闻来源:新浪科技
近期引发热议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于今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虽然事件本身与我无关,但是做为同为IT行业的一名草根站长,我感觉的无比的愤慨,版权在国内虽然问题很多,我不了解具体法律条文,但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些事实我觉得足以说明至少在这个案件上法院量刑过重甚至有失公正,腾讯是一个年盈利超10亿的企业,这样同样靠抄袭他人起家的软件公司,却为什么偏偏拿一个草根网络从业人来作为腾讯版权的替罪羊?我觉得这是不公平的,120万对于腾讯或许不算什么,但对与一个草根站长,我知道那需要付出多大的辛苦和劳动,华为跳楼事件再次警醒人们,IT业并非表面上那么风光,高科技、高薪的光环背后,是无数草跟站长没日没夜的辛苦劳动,牺牲的是身体、视力、和陪伴家人的时间,得到的却是与付出的劳动无法成正比的金钱;对于陈寿福是否应当判刑我不想做主观臆断,但我想问一问腾讯:垄断可以让你忘乎所以,但你自己就真的就那么干净么?

腾讯游戏就象赌场,一个大家都知道的秘密,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中间多一层Q币你就认为可以瞒天过海,不负责任么?

大家可以先了解下腾讯的游戏规则:

腾讯的规则是1元钱=1Q币=1朵玫瑰花=10000游戏币,每个游戏币=0.0001元。一旦玩家通过游戏赢得10000个游戏币时,会 被腾讯以“抽头”的名义扣掉1000个价值约为0.1元/次,回收的游戏币可能再次投入游戏系统,以保证游戏系统虚拟货币的总量稳定。

也就是说,腾讯游戏币有现实价值的,并且已经变相建立起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换算关系(1游戏币=0.0001元),而且每次玩家赢得相当于1元的人民币时,腾讯将抽头0.1元。

腾讯公关部曾经声称,腾讯一向主张“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获赠的游戏币来增强游戏的体验和趣味性,但是游戏币不能回兑成现金,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 这句话同样站不住脚,大家有兴趣可以去taobao.com搜索一下“Q币”等类似的词,得到的结果会让你瞠目,Q币并不缺乏变现的渠道,而且这么知名的交易平台,腾讯如果想监控,轻而易举,但为什么你不监控呢?而且,腾讯游戏币回兑为Q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 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 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显然,腾讯游戏客观上已经涉嫌构成“开设赌场”并且从中抽头获利(0.1元/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好了,马化腾先生,草根站长也有草根的办法,请收起你伪善的嘴脸,等待法院的传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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